清以八旗兵分駐各省要地,稱為“駐防”。順治二年(1645),派八旗兵駐守順德、濟南、德州、臨清、徐州、潞安、平陽、蒲州等地,為八旗兵駐防之始。后陸續(xù)在各省險要之地增派八旗兵分駐,各按專城設將軍、都統(tǒng)、副都統(tǒng)、城守尉、防守尉等官,統(tǒng)率所屬旗兵。各地駐防官兵旗籍仍屬在京的原佐領,駐防事務則屬兵部。全國共設駐防將軍十三人,分別駐守盛京、吉林、黑龍江、綏遠城、江寧、福州、杭州、荊州、西安、寧夏、伊犁、成都、廣州,分別冠以所在地名如盛京將軍、吉林將軍等。將軍為旗兵最高長官,凡與總督同駐一省者,如會同奏事,以將軍領銜,實權雖不及總督而地位高于總督。